(2016)粤02刑更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胡功围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519号罪犯胡功围,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功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对(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58000元”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胡功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功围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22日至2016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58000元已执行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功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功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