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明与顾嘉晨、田振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顾嘉晨,田振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440号之一原告:吕明。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嘉晨。被告:田振龙。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飞锦,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诉被告顾嘉晨、田振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嘉晨、田振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