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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明与顾嘉晨、田振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顾嘉晨,田振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440号之一原告:吕明。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嘉晨。被告:田振龙。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飞锦,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诉被告顾嘉晨、田振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嘉晨、田振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