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顾增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顾增江,杨荻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81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组织机构代码:63272173-8。法定代表人章林杰。被执行人顾增江,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杨荻岚,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289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顾增江、杨荻岚在(2016)浙0604执18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增江银行存款人民币307360.73元(含执行费4443.7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顾增江、杨狄岚所提供的抵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