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田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857号原告杭州东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委托代理人朱兴菊。委托代理人宋园园。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本院在审理杭州东田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关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东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8元,诉讼保全费2209元,合计54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