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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高要市大湾红木工艺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原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高要市大湾红木工艺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原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中文名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振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要市大湾红木工艺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法定代表人伍永强,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大湾红木工艺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2)肇中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2014)肇中法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高要市大湾红木工艺集团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2月27日本院以(2015)肇中法执字第8号案立案执行,2015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未能对被执行人高要市大湾红木工艺集团公司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执恢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