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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62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立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刚,胡加瑞,孙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6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孙立刚。被执行人胡加瑞。被执行人孙秀兰。申请执行人孙立刚与被执行人胡加瑞、孙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桃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秀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017账户存款1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