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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薛朝田与范子达、崔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田,范子达,崔振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806号原告:薛朝田,农民。被告:范子达,农民。被告:崔振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朝田诉被告范子达、崔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朝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朝田负担。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