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薛朝田与范子达、崔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田,范子达,崔振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806号原告:薛朝田,农民。被告:范子达,农民。被告:崔振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朝田诉被告范子达、崔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朝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朝田负担。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