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京伟与郭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京伟,郭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542号原告邓京伟,男。被告郭永安,男。本院在审理邓京伟与被告郭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京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京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京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京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