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山民执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丽与梁恒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梁恒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山民执字第28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梁恒民,山丹县居民。本院作出的(2004)山民执字第28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恒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恒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