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润雨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润雨环保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60号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润雨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沿河西路。投资人陈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润雨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