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刚尧、夏永法诉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祥蘖、陈佑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尧,夏永法,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祥蘖,陈佑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514-1号原告刘刚尧,男,生于1972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纳溪区人。原告夏永法,男,生于1969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苏首元,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才伦,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远红。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上。法定代表人姚丽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祥蘖,男,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被告陈佑洪,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尧、夏永法与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祥蘖、陈佑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尧、夏永法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尧、夏永法撤回对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少均审 判 员 李相军人民陪审员 龚桂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