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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文东与苏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东,苏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255号原告李文东,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苏志琳,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东与被告苏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