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文东与苏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东,苏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255号原告李文东,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苏志琳,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东与被告苏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