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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联技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淄博联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联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乐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联技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东辉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