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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夏吉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06号被执行人夏吉友,男,1971年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无业。现服刑。本院在执行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梁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夏吉友缴纳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0.7万元,完全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夏吉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梁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