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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钟祥林与王品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林,王品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621号原告:钟祥林,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王品欣,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林与被告王品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祥林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