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志荣与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荣,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982行初8号原告吴志荣,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潘宏,四川省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沈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艺,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吴志荣诉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履行社会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任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吴志荣的起诉。原告吴志荣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2016)冀09行终31号行政裁定,撤销了(2015)任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并指令任丘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3月14日,向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志荣及其委托��理人潘宏,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普权、郝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志荣发生车祸,要求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履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被告不予支付。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庭提交了不予对原告进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原告吴志荣诉称,原告系华北石油工人,享受华北石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5年2月18日,原告自己驾驶的车辆在四川省合江县侧翻,致原告和乘车人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合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289555.74元。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被告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被告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履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原告吴志荣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江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票据;2,重庆市大坪医院住院证、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疗发票、医疗证明书、用药清单等;3,要求支付医疗保险金的申请;4,吴志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吴志荣的医疗保险卡。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向被告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的事实。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冀劳社(1999)103号)的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被告不能为原告支付其主张的医疗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的法律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均未失效,故对被告所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确认。对原告吴志荣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被告不持异议,故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志荣系华北石油工人,享���华北石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5年2月18日,原告自己驾驶的车辆在四川省合江县侧翻,致原告和乘车人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合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称其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89555.74元。2015年7月6日,原告吴志荣向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不予支付。原告吴志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原告履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所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项目范围》明确规定:因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意外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同时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据此,被告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以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对其不履行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有法可依,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无第三人承担事故责任,又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其费用是被告行政给付的报销对象,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回原告吴志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青云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王亚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