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褚颖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褚颖,辛寿明,刘礼林,蔡振兴,赵林,张立志,李超,朱志红,杨思安,吴恒远,任启宇,高宝存,梅树新,周荣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负责人李保民。委托代理人褚文颖,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辰,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振忠。委托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颖,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辛寿明,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刘礼林,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蔡振兴,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赵林,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立志,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李超,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朱志红,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杨思安,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吴恒远,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任启宇,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高宝存,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梅树新,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以上十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荣起,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周荣起,男,1965年1月28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周荣起、褚颖、辛寿明、刘礼林、蔡振兴、赵林、张立志、李超、朱志红、杨思安、吴恒远、任启宇、高宝存、梅树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巧凤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人民陪审员 高遂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海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