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童登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童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8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江书元,该局监察大队监察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童登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枝土资执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强制执行罚款23594元。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童登平未在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手续,于2015年7月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违法建筑物位于枝江市问安镇昙华寺村一组,违法占地面积2179.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150平方米,其他土地29.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9月11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童登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童登平没有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5年9月18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枝土资执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童登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童登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43594元。2015年9月18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童登平送达枝土资执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童登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是部分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3月24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童登平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催告期限内,童登平未履行其他义务。2016年4月14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童登平作出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处以罚款43594元”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拆除童登平在非法占用的217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准予对童登平强制执行罚款23594元;由枝江市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贺昌友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