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建荣与吴炜、余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炜,余咏,吴建荣,余仲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炜。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荣。委托代理人姜正彬,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余仲俊。上诉人吴炜、余咏因与被上诉人吴建荣、原审被告余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炜、余咏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炜、余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