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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建荣与吴炜、余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炜,余咏,吴建荣,余仲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炜。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荣。委托代理人姜正彬,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余仲俊。上诉人吴炜、余咏因与被上诉人吴建荣、原审被告余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炜、余咏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炜、余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