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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国玉诉赵风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玉,赵风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赵风岭,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右民初字第1973-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赵风岭经营的100只绵羊进行异地扣押,扣押至申请执行人李国玉处。二、在扣押期间由申请执行人李国玉负责保管,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任何人在扣押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抵押、毁损已被扣押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