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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黄成,黄玉森,黄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森,男,汉族,1943年10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冰,女,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黄成,黄玉森、黄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知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的通知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恩强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