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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伍奇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奇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52号罪犯伍奇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伍奇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4019.5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05年4月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奇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奇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