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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邵开壮与海口琼山金花怡和园酒店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开壮,海口琼山金花怡和园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邵开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口琼山金花怡和园酒店。经营者:郑阳。再审申请人邵开壮因与被申请人海口琼山金花怡和园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开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不依照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送达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不当。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看到招聘信息,联系对方人事部,填写员工入职表,在二楼指纹考勤机录指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发工资叫再审申请人签名。虽然再审申请人记不得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准确时间,但是酒店有视频监控记录,被申请人不愿提供考勤数据、视频监控记录数据,不排除其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被申请人不保存员工档案是违法的。再审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只想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自酒店用工之日起就与再审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应当写明与再审申请人在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还要写明再审申请人在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每月底薪工资1300元。(四)再审申请人在酒店入职表、考勤记录表、工资支付记录表、离职表等,均由被申请人保存管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特申请对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海口琼山金花怡和园酒店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再审申请人陈述称其于2010年8月28日被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其却于2015年4月2日向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以证明涉案仲裁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原审判决以其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对其主张权利的基本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原审法院没有准许再审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邵开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开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审判员  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