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张华峰,女,1974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谭某某与丈夫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石像西200米路南租赁房子经营“正宗湖南风味熟食店”。2015年6月27日,谭某某在潦河街石像西路口附近以96元价购买了一箱(50小袋)盐,并将该盐大部分用于制作卤肉、腌菜后予以销售。2015年6月30日,南阳市盐业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对谭某某经营的正宗湖南风味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后予以查扣。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扣押的食盐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碘酸钾含量是0。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谭某某与丈夫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石像西200米路南租赁房子经营“正宗湖南风味熟食店”。2015年6月27日,谭某某在潦河街石像西路口附近以96元价购买了一箱(50小袋)盐,并将该盐大部分用于制作卤肉、腌菜后予以销售。2015年6月30日,南阳市盐业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对谭某某经营的正宗湖南风味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后予以查扣。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扣押的食盐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碘酸钾含量是0。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谭某某供述:2014年底和丈夫一起来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石像西200米路南租赁房子开了一家正宗湖南风味熟食店至今。我前两天买了一箱假盐。当时不知道,只是为了图便宜。96元一箱,一箱50袋。平时买盐一般是在超市,一袋两块,一箱100元。买的假盐便宜了4元钱。一箱假盐用了12包。这十二包盐自己吃的比较少,大部分用到卤肉、腌菜上了,平均一天要用3袋盐。盐是在潦河街上西边买的,我不是本地人我也说不上了,今天上午我领着你们去了但没找到地方,也没发现买盐的人。平时做生意比较忙,也没出去转过。今年6月27日星期六,我到潦河街上转转想熟悉一下当地的情况,走到潦河街石像西路口附近的地方,具体地方我也说不清,就在路边有些人在那里买盐。我也上去,问盐的价格,卖盐的那个男的说96元一箱,一箱50袋,他还说是从超市里弄出来的盐。我还问他盐有没有问题,他还说绝对没问题,保证质量。我看了一下和我们平时在超市里买的盐包装是一样的,就是便宜,也是我喜欢贪图便宜,就买了一箱回去,因为平时我们做菜用盐的量比较大。回去以后我还很高兴告诉我丈夫。我平时吃的盐也是这些,不知道是假盐,直到盐业局的同志来了以后才确认是假盐。盐业局扣押了你35袋14公斤的盐,其他的盐一听说是假盐,我把自己正准备要用的已经开封的三袋盐都倒掉了,做我们这种生意的要讲究信誉和品质,如果用假盐谁还会来买你的东西。卤肉是先在生肉上撒盐,腌制6个小时左右,将肉放入卤汤内卤40分钟左右即熟。卤菜是先把菜卤熟在撒盐即可食用。卤菜、卤肉内添加的是假盐,用假盐卤制的肉和菜卖完了,当天做,当天买,一般不隔夜。南阳市盐业局委托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我所购买、使用的食盐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编号WT20151121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碘酸钾的含量是0,我对上述检测报告的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重新检测。2、证人陈某证言:2014年年底,我和妻子谭某某在南阳市潦河镇德胜街3组58号开了一家湖南熟食店,前几天谭某某买了一箱盐,牌子是精纯食盐,一箱96元共计50袋一袋400克,我不知道是不是假盐,她也没有告诉我在那买的,直到盐业局到了以后我才知道是假盐。我们用掉12包,这12包大部分都用来做卤肉、卤菜,我自己做饭也用。另外,盐业局没收35包,还有3包虽然打开了但是没有用,知道假的就扔掉了。做的卤肉卤菜都是当天售卖,一般不隔夜,现在没有了。3、鉴定意见: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WT201511215)鉴定结果:南阳市盐业局委托送检的谭某某(湖南熟食店)处的400G食用盐,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碘酸钾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其含量为0mg/kg。4、书证:(1)被告人谭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2015年7月29日15时许,南阳市卧龙区盐业局移送我所一起假盐案件。7月30日上午我所民警郭玉林、王辉在南阳市潦河镇嫌疑人谭某某店铺中当场将其抓获。谭某某被口头传唤,在被抓获及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无反抗行为。(4)谭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10时55分至11时20分在湖南熟食店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询问人:马良、聂广伟,单位南阳市盐业行政执法人员)证实谭某某店内有违法盐产品系其前天购买的,96元买一箱,用于制作熟食卤菜。(5)照片(南阳市盐业管理局卧龙分局)证实正宗湖南风味熟食位置、店内情况及店内查获的不符合标准的食盐。(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豫宛法建(2014)38号复印件证实购买未加碘的工业盐用于食品制作,该类犯罪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建议加大打击力度。(7)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8)情况说明证实了谭某某制作熟食所用的盐为不合格食用盐。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谭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时间、数量、销售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杜 帅审 判 员 姜 南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治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