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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1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美红与胥金龙、泰兴市银君电气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美红,胥金龙,泰兴市银君电气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1113号之一原告邱美红。委托代理人鞠文广(系特别授权)。被告胥金龙。被告泰兴市银君电气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江平南路303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鑫泰花园S2-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美红与被告胥金龙、泰兴市银君电气有限公司银君出租车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陈立生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