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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张杰,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张杰,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张杰,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王孟龙,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1911-X),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19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21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转移至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21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