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文利、张菜宁与陈文利、张菜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利,张菜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利,西安市沣渭新区陈文得毛毡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美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菜宁。委托代理人:李访,陇南市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文利因与被申请人张菜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文利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提交“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大门照片一张,证明张菜宁非厂里的工作人员;提交破损衣物照片一张,证明张菜宁违反安全规定着装,应责任自负;提交证人王某、徐某、张某的证言,证明张菜宁没有操作过机器。2.西安市沣渭新区陈文利毛毡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因工受伤应按照工伤的法律程序进行赔偿,法院在没有经过被申请人申请工作认定、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情况下审理此案,程序不当。陈文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张菜宁提交意见称:1.双方雇佣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工作期间虽然提示过让受害人不准开机子,尽到了一定的警示义务,但不能免除其应负的人身侵权责任。2.被申请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劳动仲裁和到法院诉讼,该案中受害者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起诉的,而不是按工伤待遇起诉的,而劳动仲裁只是劳动保险待遇诉讼的前置程序。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张菜宁在陈文利毛毡厂受伤、毛毡厂工资按吨计算且机器厂房设备均由陈文利提供等事实,认定张菜宁与陈文得之间雇佣劳动关系成立,判令陈文利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陈文利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照片及证人王某、徐某、张某等证言,不符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新的证据”规定的情形。故陈文利主张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以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陈文利申请再审提出其开办的毛毡厂与张菜宁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院在未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前置程序处置情况下审理此案属程序不当。经审查,陈文利毛毡厂同张菜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张菜宁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结合厂方对劳动者管理方式、待遇和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双方之间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原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正确。故陈文利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陈文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