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杨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杨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杨洪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杨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0.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海的工资另案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杨洪海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