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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个体,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丈山村后庄101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庄某分包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冀学家园C区工程,期间拖欠江某、庄某甲等151名农民工2014年度工资合计4421660元。立案后,庄某将拖欠工资已全部支付。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庄某甲、庄某乙、秦某、庄某丙、王某甲、江某等人的证言、中捷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书证、工程支付明细、工资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在承包冀学家园工程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无故拖欠工人工资4421660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劳动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庄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筹措资金支付了全部工资款,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庄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