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151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农民,现住某某村某某新村。被告薛某,男,汉族,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农民,现住某某村某某新村。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亲朋好友劝说调解,愿意在一块共同生活,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