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如杰与郝云平、李进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杰,郝云平,李进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044号原告陈如杰。被告郝云平。被告李进竹。原告陈如杰与被告郝云平、被告李进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明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如杰,被告郝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如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后经索要尚有余款14000元没有付清,于2015年7月22日给我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称一个月还清,并用雪弗兰乐风汽车一辆(后两被告告知车辆登记人不是两被告)做质押。到期后两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2800元,共计16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郝云平辩称,借款事实属实,当时还利息是六分,还剩14000元。但原告强行扣下我的车,后来我去她家要,她要求我把车留下,打了借条,车当日放在金日佳苑的一个车库里面。期间协商过,原告要求车按照2万元卖给她,想办理过户,因为车过了8月份年检、还有交通违章未清零,过不了户。被告李进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云平、被告李进竹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陆续归还借款,至2015年4月尚欠14000元未还,两被告遂于2015年7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14000元的借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2800元利息,只主张借款1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也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被告尚欠14000元借款未还,现原告持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郝云平抗辩利息已按照月利率6分支付给了原告,原告不予认可,被告郝云平亦未举证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进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云平、被告李进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陈如杰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如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被告郝云平、被告李进竹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