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敬波、孙金山、孙金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敬波,孙金山,孙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社信货员。被执行人:孙敬波,男。被执行人:孙金山,男。被执行人:孙金库,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敬波、孙金山、孙金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金山、孙敬波、孙金库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三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891.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4)桦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