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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斯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453号罪犯刘斯直,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台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斯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刘斯直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斯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斯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斯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斯直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