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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71号原告张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