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71号原告张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