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与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发达时代经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发达时代经贸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书剑,王革,刘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81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号楼。负责人:姜东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林昕,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70号第一栋。法定代表人:陈丽群。被申请人:武汉发达时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70号第一栋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宁建萍。被申请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傅学洪。被申请人:李书剑。被申请人:王革。被申请人:刘冬芳。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发达时代经贸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书剑、王革、刘冬芳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0,5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以其信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发达时代经贸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书剑、王革、刘冬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523,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危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