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5年7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适用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