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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济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69号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蒋德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锋,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欢人民陪审员  冯青人民陪审员  王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