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771号原告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颖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帅虎,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责人朱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湖南省华尔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