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584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晁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至16日,被告人晁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教育宾馆等地,趁人不备之机,先后三次窃取刘某等人财物价值共计5300元。具体分述如下:l、2015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晁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儿科门诊输液大厅内,趁刘某带其孩子输液之机,窃取刘某黑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余元、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车钥匙、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4800余元。手机变卖后赃款自肥。案发后,黑色背包、车钥匙和农业银行卡被追回返还被害人。2、2015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晁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儿科门诊重症监护室门前,趁董某熟睡之际,窃取董某的粉红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现金400余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500余元。案发后,驾驶证被追回返还被害人。3、2015年ll月16日,被告人晁某在临沂市人民广场南侧“教育宾馆”院内的“如家快捷酒店”附近,趁车辆未上锁之机,窃取朱素玲白色“东风标致”轿车内驾驶证和行驶证各一个,价值20元。案发后,驾驶证和行驶证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董某等人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晁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够坦白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害人刘海朋、董西霞的财产损失责令被告人晁某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