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运海与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海,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唐运海,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纪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运海与被告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运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唐运海与被告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运海与被告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唐运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唐运海负担。审 判 长 刘益楚审 判 员 范元林人民陪审员 袁多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