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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华与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钟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450号原告:张华,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辉,经理。被告:钟辉,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张华诉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钟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价值63万元存放在石首市XX公司的585吨棉纱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价值63万元的存放在石首市XX公司的585吨棉纱(已质押)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香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