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喜成与马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成,马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317号原告李喜成,男,汉族。被告马婵平,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喜成诉被告马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喜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李喜成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