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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喜成与马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成,马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317号原告李喜成,男,汉族。被告马婵平,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喜成诉被告马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喜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李喜成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