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伟与鲁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鲁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2504号原告:李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楠,系宁夏一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广,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告李伟与被告鲁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鲍 琴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