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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虎与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李虎。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刘耀辉。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79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3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经字第0079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3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耀辉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国际1幢1XXX1、1XXX2、1XXX1号房屋三套,本院遂依法作出(2015)雁执证字第00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将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8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前述房屋已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人民法院予以查封,该局遂协助本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本院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耀辉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A×××××、陕A×××××的汽车两辆,本院遂依法作出(2015)雁执证字第002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将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8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该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因已查封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予以处置。另查,已轮候查封的登记于被执行人刘耀辉明下的相关房屋登记有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李虎,本院遂将相关情况依法函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已查封的登记于被执行人刘耀辉名下的房屋的相关处置程序交由本院,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程序。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李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70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700万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联慧审 判 员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