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谢华飞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文楼镇那播村委会到流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7610245644。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0519565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主文第四项:原告谢某同意支付80000元给被告张某作为离婚后生活帮助费,款定于领导调解书时支付40000元,剩余40000元,从2014年起第年12月31日日前支付10000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6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