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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855号原告邱某。住肥城市。被告王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洪霞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被告还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愈演愈烈,让原告无法忍受,尤其是最后一次,被告与其父亲一同打骂原告,最终导致两人感情陷入难以回头的局面。综上,原告认为此段婚姻已无法挽回,感情彻底破裂,请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两人感情很好,孩子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邱某于2016年3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多从家庭、孩子方面考虑,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阚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