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康路与王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路,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44��申请人康路。委托代理人吴海、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杰。申请人康路与被申请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杰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康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杰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康路向本院提交了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出具的诉前保全担保书,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康路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230000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22号阳光大厦12层1206室,法定代表人:鲁顺林。2012年7月27日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杰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康路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