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陈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1000元,直至20000元欠款支付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8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