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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勇兵与操海清、何冬荣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兵,操海清,何冬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58号申请人:张勇兵,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操海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何冬荣,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人张勇兵因被申请人操海清、何冬荣欠其30万元债务及利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操海清、何冬荣银行存款331000元或查封操海清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申请人张勇兵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操海清、何冬荣银行存款331000元或查封操海清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