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仿军与周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仿军,周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404号原告张仿军。委托代理人肖智(受张仿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节明。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仿军与被告周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仿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仿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仿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0.115万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仿军负担。审判员 王建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唯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