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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仿军与周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仿军,周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404号原告张仿军。委托代理人肖智(受张仿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节明。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仿军与被告周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仿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仿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仿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0.115万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仿军负担。审判员  王建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唯瑶 更多数据: